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危害,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以“房间”为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等级评估,审核确认其分类分级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风险等级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控。

第三章  安全分类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分为化学类、生物类、特种设备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等六种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化学废物等。管理重点为上述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涉及病毒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为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三)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仪器设备自身,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四)机电类实验室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高速运动产生的人身伤害,高压及大电流设备、加热设备等可能造成的危害。管理重点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五)电子类实验室涉及计算机、电子仪器设备等的实验室以及各专业设立的机房归属为电子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和消防安全。

    (六)其他类实验室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水用电设备引发的水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为规范用水用电。

第四章  安全分级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等四个等级。

    第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爆炸品,高风险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物品,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40kW,压力等级大于10MPa的高压容器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类易制爆化学品,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容积大于30L的压力容器,强磁设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常规医疗器械类设备、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三个等级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定级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学院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学校抽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学院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每两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学院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抽查每两月不少于1次、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学院检查每两月不少于1次,学校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一)实验室安全信息牌须标明危险源类别与风险等级。(二)实验室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危险源类别识别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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